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文综罚字〔2023〕f-000079号
当事人:蚌埠市经济开发区好声音飚歌城(练凤霞)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00ma2n5lmx6u
经营者:练凤霞
经营场所:蚌埠市经济开发区华夏第一街区b1号楼401号
2023年11月29日19时41分至2023年11月29日21时46分,蚌埠市文化体育旅游局执法人员宋家富(12050021046)、刘林(12050021036)、严旭(12050021047)来到位于蚌埠市华夏第一街区b1号楼401号的蚌埠市经济开发区好声音飚歌城(练凤霞),该店正在经营,执法人员向收银员王静出示执法证件后,开始检查,该店正常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在前台电脑中“精通量贩收银管理系统——注册版”的开台信息查询中查到开台单号r23112400017-a,该单号显示203包房的开房时间为2023年11月25日00时47分00秒,关房时间为2023年11月25日04时35分01秒。计费开始时间为2023年11月25日00时46分00秒,计费结束时间为2023年11月25日04时00分00秒,执法人员在查看该店的监控视频时,经理苏子叶来到现场,执法人员向苏子叶出示执法证件后,继续检查,监控视频显示,在2023年11月25日00时49分左右,有人员进入203包房,从2023年11月25日03时03分开始,陆续有人员从203包房中走出。检查中,苏子叶通过手机出示了美团开店宝app,其表示上述开台单号的消费是通过美团预订,预订人号码显示“159****7077”,消费时间为2023年11月25日00时47分20秒。
2023年12月4日,我局立案调查。
2023年12月19日,执法人员对蚌埠市经济开发区好声音飚歌城(练凤霞)的受委托人苏子叶进行调查询问,苏子叶承认蚌埠市经济开发区好声音飚歌城(练凤霞)于2023年11月25日凌晨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事实。
2023年12月20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明,蚌埠市经济开发区好声音飚歌城(练凤霞)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笔录》(蚌文综检字〔2023〕c-007899号)1份;
2.现场取证照片10张;
3.当事人提供的蚌埠市经济开发区好声音飚歌城(练凤霞)店内的三段监控视频(刻录成电子证据光盘1张);
4.调查询问笔录1份;
5.蚌埠市经济开发区好声音飚歌城(练凤霞)《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娱乐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练凤霞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苏子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确认,且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形成完成的证据链。
蚌埠市经济开发区好声音飚歌城(练凤霞)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依据《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部分涉及娱乐场所的违法行为序号7“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违法情节一般,未造成严重后果,处警告”的处罚标准。
2023年12月20日,我局向蚌埠市经济开发区好声音飚歌城(练凤霞)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蚌文综罚告字〔2023〕f-000079号),截止2023年12月27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现责令蚌埠市经济开发区好声音飚歌城(练凤霞)立即改正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行为,并对蚌埠市经济开发区好声音飚歌城(练凤霞)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银行或者通过 /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文化体育旅游局
2023年12月2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