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合环(新)罚〔2025〕6号
合肥市新站区相通建材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0ma8p49qkx0,负责人李国风,地址合肥市新站区三十头社区四十头村红楼组。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4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合肥市新站区相通建材经营部主要从事黄沙、石子等建筑材料的批发零售,于新站区三十头社区四十头村红楼组(新蚌埠路合肥绕城高速桥下西侧20米)内西北角露天堆放一处易产生扬尘的砂石物料,具体为石子灰,未采取设置围挡、有效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物料面积为56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合肥市新站区相通建材经营部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及李国风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2.2025年4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新站区三十头社区四十头村红楼组(新蚌埠路合肥绕城高速桥下西侧20米)内西北角物料堆放点存在一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设置围挡、有效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事实;
3.2025年4月22日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了合肥市新站区相通建材经营部所有的砂石堆放点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以及执法人员现场对未覆盖砂石面积进行测量的事实;
4.2025年4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4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5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物料为合肥市新站区相通建材经营部所有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事实;
5.王维报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微信转账记录截图2份,证明了王维报场地出租人身份信息及场地租赁的事实;
6.2025年5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5月30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了合肥市新站区相通建材经营部所已经对未有效防治扬尘污染问题完成整改。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了吴召斌、陈煜、尹锐冬具备执法资格的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5年6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合环(新)罚告〔2025〕6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中《表19 通用裁量表》关于罚款计算的规定,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分值为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分值为0%;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1次,裁量分值为0%;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分值为0%,总计裁量分值为0%。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至合肥新站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具缴款通知单,并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强制执行。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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