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市监处罚〔2023〕378号
当事人:蚌埠经济开发区从前美发工作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00ma2u3ppw30
住所:安徽省蚌埠市龙湖春天as7号楼28号
经营者:杨世伟
身份证号:略
联系电话:略
2023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查见彩途?染膏1盒,净含量100ml,产品限制使用日期为2023/03/26;愈美?染发膏-蓝格芳香系列1盒,净含量100ml,产品限制使用日期为2021/08/28;愈美?染发膏-蓝格黑金系列1盒,净含量100ml,产品限制使用日期为2021/04/09。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产品的购进票据等材料,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涉案化妆品属于特殊化妆品。当事人于2019年6月购进上述化妆品,进价为4元/盒,主要用于给顾客染发。由于疫情期间理发店顾客较少,上述化妆品很少使用且当事人未及时对店内产品进行检查,导致上述3盒化妆品过期,货值金额为12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采购化妆品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等;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化妆品图片,证明当事人经营超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数量、价格等情况;
3.化妆品注册信息查询结果,证明上述化妆品国内注册信息情况。
2023年10月1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蚌市监告〔2023〕378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上述超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上述化妆品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涉案货值金额小、涉案产品数量少,系初次违法。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关于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
同时,当事人销售的过期化妆品属于特殊化妆品,符合《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第一款、第四条第四款第三项:“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罚,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涉案产品为特殊化妆品;”关于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规定。
当事人同时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和从重处罚情节,结合《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三十五条“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教育和惩戒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法予以处理。”和《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十九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有从重处罚情形,且同时具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情综合裁量。”的规定,经综合考量,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经营中使用超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参照《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行政处罚法》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根据本基准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综合考量确定阶次,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但涉案化妆品声称孕产妇、婴幼儿、儿童可以使用的,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的;责令其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的除外:(一)第一阶次,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3000元。
当事人经营上述化妆品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参照《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行政处罚法》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根据本基准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综合考量确定阶次,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但涉案化妆品声称孕产妇、婴幼儿、儿童可以使用的除外:(一)第一阶次,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2000元。
当事人经营超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化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20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10 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3盒;2.处罚款3000元。
当事人经营上述化妆品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2000元。
综上,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3盒;2.处罚款5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